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治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宣布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档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事情,有效地�;ず屠玫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效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已往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运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生存价值的种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差别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さ蛋傅囊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档案事情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
第五条 档案事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宁静,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治理部分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计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治理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事情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卖力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事情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事情人员,卖力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事情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种种档案馆,是集中治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卖力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担规模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事情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ず吞峁├玫确矫娼峁灾牡ノ换蛘吒鋈�,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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