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宣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宣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划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生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分确定具体规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治理部分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规模。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治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治理步伐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分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分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治理部分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治理制度和步伐。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档案事情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须要的人员体例,统筹安排生长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对本单位档案事情的领导,包管档案事情依法开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治理部分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ㄒ唬┒缘蛋傅氖占⒄怼⑻峁├米龀鱿灾峁�; �。ǘ┒缘蛋傅谋;ず拖执卫碜龀鱿灾峁�; �。ㄈ┒缘蛋秆а芯孔龀鲋匾⒕吹�; �。ㄋ模┙匾幕蛘哒涔蟮牡蛋妇柙业�; �。ㄎ澹┩シ吹蛋钢捶ā⒐嬖虻男形鞫氛�,体现突出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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