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治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煤矿宁静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事情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凭据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治理事情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
第四十三条 关于在应急预案治理事情中做出显著结果的单位和人员,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划定,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停颐魅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睿� (一)未凭据划定体例应急预案的; (二)未凭据划定按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睿� (一)在应急预案体例前未凭据划定开展危害评估和应急资源视察的; (二)未凭据划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凭据划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危害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危害的性质、影响规模和应急防备步伐见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凭据划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凭据划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划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宁静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宁静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挂号表》由国家宁静生产应抢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可以依据本步伐的划定,结合外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步伐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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